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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近來接到民眾張小姐來電詢問,是不是要先辦理戶籍遷入,才能申請按自住用房屋稅率課徵?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房屋稅是以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來課稅,非以戶籍遷入與否做認定,個人所有的住家用房屋,如符合無出租使用,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3要件,即可申請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與申請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應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的規定不同。 該局進一步說明,除了上述符合自住用條件的房屋以及作為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的房屋外,其餘住家用房屋歸類為非自住使用,原則上,持有本市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在4戶以下者,均按2.4%課徵;5戶以上者,則均按3.6%。 稅務局特別提醒您,如房屋使用情形已變更,請於變更使用情形之日起30天內,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免權益受損。 如果您有任何稅務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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